大庆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心(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报告)
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一定要拆除吗?
危房改造,是一项直接关系到老百姓居住安全,关乎民生的重大事项。在近年来,各地却陆续出现了以危房改造为名,行征收拆迁之实的现象,对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一定的损害。那么,本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遭遇“被危房”,又是否一定难逃被强制拆除的厄运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据此,危房改造项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一个特殊的类型,其法定程序应遵照590号令严格执行。
事实上,实践中地方政府多选择跳过危房鉴定这一步骤,而直接以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的名义推进征收项目。此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里的“多数”应理解为半数以上。这一重要的权利救济步骤,被征收人不应轻易放过。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危险房屋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2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根据这样一个描述性的定义,广大被征收人可以从大体上对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有一个初步的判断。